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并不是發票金額,所以應該不少人都收到了這個提示。
印花稅的應稅憑證為《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印花稅法》對稅目稅率表部分內容進行備注說明進一步明確征稅范圍,《政策執行口徑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了部分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那么,有哪些情況不交印花稅?為大家列舉以下情況收藏備查:
1、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不征印花稅。注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法》《民法典》、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2、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征印花稅。(印花稅法)
3、管道運輸合同不征印花稅。(印花稅法)
4、再保險合同不征印花稅。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印花稅法)
5、測繪合同、設計合同(不含工程設計)不交印花稅。(印花稅法)
6、對權利、許可證照不再征印花稅。(印花稅法)
7、對除資金賬簿以外的營業賬簿不再征印花稅。(印花稅法)
8、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書立借款合同,委托人不繳納印花稅(由受托人和借款人繳)。(印花稅法)
9、按買賣合同或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人不繳納印花稅(由拍賣標的的產權和買受交繳)。(印花稅法)
10、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見合同不貼印花。(國稅地字〔1989〕34號)
11、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國稅地字〔1989〕34號)
12、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國稅發〔1990〕173號)
13、鐵道部層層下達的基建計劃不交印花稅;企業內部簽訂的有關鐵路生產經營設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維修的協議或責任書,不在征收范圍之內。(財稅字〔1997〕182號)
14、鐵道部所屬各企業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調撥單,應按規定貼花;屬于企業內部的物資調撥單,不應貼花。 凡在鐵路內部無償調撥的固定資產,其調撥單據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應貼花。(財稅字〔1997〕182號)
15、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財稅〔2003〕1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