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濰坊晚報
2025-06-11 10:29:06
原標題:濰坊法院2024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二)
來源:濰坊晚報
原標題:濰坊法院2024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二)
來源:濰坊晚報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濰坊法院高度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涉未成年人案件。此前,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7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本期介紹的4個典型案例中,不僅有離婚糾紛中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也有未成年人“犯錯”后法律責任的認定以及其監護人應承擔的責任。
□本報記者 張韶華
案例1
未成年人網絡充值后
依據雙方過錯確定損失承擔比例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原告劉某利用平板電腦玩游戲,從被告邱某快手直播間提供的店鋪鏈接進入商店充值購買游戲點券,使用其母親的微信賬號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先后22次掃碼充值游戲貨幣,充值金額達41130元,所充值的游戲貨幣已在所玩的游戲里購買了皮膚及裝備并已使用完畢。劉某母親得知劉某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充值游戲后,表示不予追認。劉某遂將游戲運營商邱某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劉某所充值金額41130元及利息損失等。
裁判結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實施充值行為時年齡為11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而劉某母親對該充值行為明示不予追認,故劉某的充值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充值行為無效,對于因此造成的損失,應依據雙方過錯情況來確定。首先,作為被告,通過直播間售賣游戲點券,未能有效識別和阻攔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微信支付賬號進行充值,存在過錯。其次,劉某的母親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機及微信支付密碼,使得劉某有機會拿到其手機,持續22次成功充值并在游戲中進行消費,也有一定的過錯。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邱某按50%進行返還,駁回了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生效后,被告邱某已主動履行判決,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未成年人充值網絡游戲后向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要求返還充值款項的典型案例。本案進一步提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消費管理的相關機制,為未成年人提供文明、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另外,在引導孩子正確上網用網過程中,家長始終是第一責任人,家長應充分履行監護職責,妥善保管好手機、支付賬戶及密碼等信息,避免孩子擅用造成損失。
案例2
在離婚糾紛中破解未成年子女的失學困境
基本案情
劉某與王某于2015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7月登記結婚,2017年1月生育女兒王某某。2024年除夕,劉某與王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妻子劉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并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承辦法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劉某與王某7歲的女兒王某某一直跟隨年邁的爺爺奶奶生活,受父母感情問題影響,孩子短期入學后便一直居家未再踏入校園。
裁判結果
安丘市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劉某與王某之間的爭執和長期對孩子的冷落已經給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了創傷,當前最需要關注的是如何解開孩子的心結,讓孩子重返校園。在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系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到庭調解,向原、被告就夫妻關系的矛盾化解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釋法說理,并發放了《未成年人關愛提示函》。經調解,夫妻二人終于決定放下對彼此的不滿,先想辦法讓孩子重返校園,劉某申請了撤訴,該起離婚糾紛以原告撤訴結案。案件審理完畢后,承辦法官主動聯系街道、婦聯、教管辦和學校一起召開聯席會議,經過多方努力,王某某終于回到了學校。
典型意義
育人以法,潤物無聲。這起看似簡單的離婚案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及適齡兒童上學問題,承辦法官積極主動與當事雙方進行多輪溝通,從孩子成長角度出發做工作,最終促使雙方重歸于好。同時,承辦法官聯合街道、婦聯、教管辦、學校等多方力量共同出謀劃策,幫助孩子重返校園。此案是認真貫徹落實“如我在訴”和“小案不小辦”工作理念的縮影,體現了在家事案件審判中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生動演繹了法院從“糾紛解決”到“權益保障”再到“社會治理”的主動擔當。
案例3
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原告杜某、被告劉某在某店鋪附近玩耍。原告杜某爬上一石質路墩后,被告劉某對原告杜某進行推搡,致其從路墩上摔下,頭部受傷。原告受傷后,被告劉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原告法定代理人鄧某共同帶原告到醫院就診治療。此后,雙方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原告受傷當日系由其法定代理人鄧某陪伴至某店鋪玩耍,被告劉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經營的店鋪與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店鋪系鄰居。原告受傷時,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未在現場看護。
裁判結果
寒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對原告實施的侵權行為致原告受傷,有原告提交的視頻、公安機關證明證實,被告對事實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劉某的監護人即被告李某應當承擔本案80%侵權責任。原告法定代理人鄧某作為原告的監護人,侵權行為發生時未對原告盡到監護職責,應當自行承擔20%的損失。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的發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監護人監護的缺失。要求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不僅對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還能促使監護人意識到自己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的監護義務,能夠更加注重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
案例4
多次實施校園欺凌行為
被告人被依法認定尋釁滋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與被害人系某中學同班同學。在校期間,李某某多次無故在校園公共區域單獨或糾集他人對被害人實施辱罵、毆打等欺凌行為。該系列行為持續時間較長、頻率較高,不僅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直接傷害,也嚴重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被害人家長發現情況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偵查、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以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安丘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更破壞了校園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李某某系未成年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應依法從輕處罰,因此判決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全面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被告人進行了深入的法庭教育。宣判后,法院向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的被告人的監護人發出了《履行監護職責承諾書》《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告知書》和《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切實履行監護教育職責。
典型意義
法院將校園內發生的、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嚴重欺凌行為依法定罪處罰,不僅有力回擊了“校園欺凌不過是孩子間打鬧”的錯誤觀念,也為有效治理校園欺凌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具有顯著的警示與規范意義。同時,本案的處理也充分體現了少年審判的特殊性,法院在依法懲處的同時,將教育、感化、挽救貫穿始終,并通過判后的司法延伸措施,力求實現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有效矯治和對被害人的充分保護,真正做到了懲教結合與雙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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