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釋”今起施行 旨在規范用工而非“全民強制社?!?/h1>

上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簡稱《解釋》)引發輿論熱議。這一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條文,被部分自媒體誤讀為“社保新規”“全民強制社?!?,并表達了對中小企業經營壓力加劇的擔憂。
事實上,此次司法解釋并非創設新規。《解釋》共21條,其中第十九條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的協議無效,勞動者離職時可主張經濟補償。此條款被輿論解讀為“社保新規”,但從法律層面看,《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早已明確為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一條款的核心在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問題。此前部分地區法院對類似案件存在不同裁判口徑,如今統一司法裁量標準為“約定無效+支持經濟補償”,是對法律公平原則的重申而非制度突破。
“全民強制社?!敝f也是誤讀。所謂“全民”,從覆蓋范圍來看,現行法律將參保群體分為“法定參保”(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自愿參?!保`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等)?!督忉尅穱栏裣薅ㄟm用對象為法定勞動者,并未擴大強制參保范圍,為小微企業、平臺經濟等特定用工形態預留了制度彈性。
而所謂“強制”,按照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繳納社保本身就具有強制性,“強制社?!辈粌H適用于國內,國際上也是如此。盡管法律早已明確社保的強制性,但中小企業大量存在不繳、少繳或按最低基數繳納的情況。對于企業而言,社保繳費確實是用工成本的一部分。例如當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6%、個人8%,總費率合計24%。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而言,足額繳納社保可能導致用工成本增加20%-30%,部分中小企業甚至面臨“合規即虧損”的現實。因此,部分企業選擇“規避社保”“工資拆分”等方式來降低用工成本,部分勞動者也因短期收入偏好忽視社保權益。
然而,醫保、工傷、養老等險種構成的風險防護網絡缺一不可:醫保抵御健康風險,工傷保障職業安全,養老解決長期收入替代。任何環節缺失都可能讓企業和個人暴露于多重風險之中。無醫保則醫療費用全額自費,尤其大病保障層面,職工醫保通過社會統籌有效分攤高額風險。工傷保險的缺失則意味著勞動者在職業傷害面前暴露于無托底狀態。養老保險的長周期積累則直接關聯退休后數十年的生活質量,一個人從繳費到領取可能跨越30多年, 年輕勞動者若因短期收入偏好忽視參保,臨近退休時往往陷入待遇不足的困境。
社保制度安排以國家信用背書實現風險分散,其保障力度和穩定性遠非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所能替代。同時,企業面臨的現實經營壓力亦需正視。新技術構建的智慧稅務與智能監管體系,讓稅務部門已具備全面的數據穿透能力。但實踐中,對于“不繳”“少繳”社保的行為,稅務部門并未采取“一刀切”式剛性執法。當前征管力度的把握,正是經濟發展與社保可持續性的動態平衡——既要防止過度執法加劇企業經營負擔,也要通過漸進式規范引導經營主體走向合規,為制度完善預留緩沖空間。
社保既是社會穩定的“壓艙石”,更是共同富裕的“推進器”。對于《解釋》的理解,既要正視法律執行力度的強化,也需體察政策善意的深層邏輯,其核心在于通過規范用工市場秩序,倒逼企業從“低社保成本競爭”轉向“創新能力競爭”。唯有以制度創新平衡公平與效率,才能實現社保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循環。隨著改革向縱深推進,繳費負擔有望逐步減輕,參保機制將更趨靈活,制度內部更顯均等,新業態保障亦將持續完善。對企業與個人而言,主動適應合規要求、理性規劃長遠保障,才是應對變革的根本之策。(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勞動人事學院教授郭瑜)
編審:蔣新宇 高霈寧 張艷玲
【責任編輯:申罡】
上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簡稱《解釋》)引發輿論熱議。這一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條文,被部分自媒體誤讀為“社保新規”“全民強制社?!?,并表達了對中小企業經營壓力加劇的擔憂。
事實上,此次司法解釋并非創設新規。《解釋》共21條,其中第十九條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的協議無效,勞動者離職時可主張經濟補償。此條款被輿論解讀為“社保新規”,但從法律層面看,《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早已明確為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一條款的核心在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問題。此前部分地區法院對類似案件存在不同裁判口徑,如今統一司法裁量標準為“約定無效+支持經濟補償”,是對法律公平原則的重申而非制度突破。
“全民強制社?!敝f也是誤讀。所謂“全民”,從覆蓋范圍來看,現行法律將參保群體分為“法定參保”(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自愿參?!保`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等)?!督忉尅穱栏裣薅ㄟm用對象為法定勞動者,并未擴大強制參保范圍,為小微企業、平臺經濟等特定用工形態預留了制度彈性。
而所謂“強制”,按照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繳納社保本身就具有強制性,“強制社?!辈粌H適用于國內,國際上也是如此。盡管法律早已明確社保的強制性,但中小企業大量存在不繳、少繳或按最低基數繳納的情況。對于企業而言,社保繳費確實是用工成本的一部分。例如當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6%、個人8%,總費率合計24%。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而言,足額繳納社保可能導致用工成本增加20%-30%,部分中小企業甚至面臨“合規即虧損”的現實。因此,部分企業選擇“規避社保”“工資拆分”等方式來降低用工成本,部分勞動者也因短期收入偏好忽視社保權益。
然而,醫保、工傷、養老等險種構成的風險防護網絡缺一不可:醫保抵御健康風險,工傷保障職業安全,養老解決長期收入替代。任何環節缺失都可能讓企業和個人暴露于多重風險之中。無醫保則醫療費用全額自費,尤其大病保障層面,職工醫保通過社會統籌有效分攤高額風險。工傷保險的缺失則意味著勞動者在職業傷害面前暴露于無托底狀態。養老保險的長周期積累則直接關聯退休后數十年的生活質量,一個人從繳費到領取可能跨越30多年, 年輕勞動者若因短期收入偏好忽視參保,臨近退休時往往陷入待遇不足的困境。
社保制度安排以國家信用背書實現風險分散,其保障力度和穩定性遠非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所能替代。同時,企業面臨的現實經營壓力亦需正視。新技術構建的智慧稅務與智能監管體系,讓稅務部門已具備全面的數據穿透能力。但實踐中,對于“不繳”“少繳”社保的行為,稅務部門并未采取“一刀切”式剛性執法。當前征管力度的把握,正是經濟發展與社保可持續性的動態平衡——既要防止過度執法加劇企業經營負擔,也要通過漸進式規范引導經營主體走向合規,為制度完善預留緩沖空間。
社保既是社會穩定的“壓艙石”,更是共同富裕的“推進器”。對于《解釋》的理解,既要正視法律執行力度的強化,也需體察政策善意的深層邏輯,其核心在于通過規范用工市場秩序,倒逼企業從“低社保成本競爭”轉向“創新能力競爭”。唯有以制度創新平衡公平與效率,才能實現社保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循環。隨著改革向縱深推進,繳費負擔有望逐步減輕,參保機制將更趨靈活,制度內部更顯均等,新業態保障亦將持續完善。對企業與個人而言,主動適應合規要求、理性規劃長遠保障,才是應對變革的根本之策。(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勞動人事學院教授郭瑜)
編審:蔣新宇 高霈寧 張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