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個典型案例中看結婚要彩禮的危害
樺川縣老科協政法分會 劉紹杰
彩禮,是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一方給予另一種方的禮金(聘金)或禮物(聘禮)。自古以來我國很多地區就流行這樣一種婚姻習俗。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頒布了《婚姻法》,其中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此后三十多年中,包辦買賣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的陋習有了很大的改善,人們逐漸樹立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以感情為基礎的良好婚姻觀念,尤其在城市基本杜絕了婚前要彩禮的現象。
改革開放后,特別是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人們的婚姻觀念也在悄然的發生著變化,借婚姻索要彩禮的習俗再次卷土重來,彩禮的價碼也在不斷的攀升,從幾萬元到十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結婚不僅要禮金,還要有房、有車、有三金,尤其在農村,這種結婚要彩禮的風氣日趨盛行。如今的女孩子到了適婚年齡,高、富、帥的多金男成了搶手貨。然而大多數的家庭雖然在黨的好政策和自身的多年奮斗下已經脫貧奔小康,但面對結婚要有房、有車、有三金、有彩禮的狀況還是難以承受,很多家庭不僅要花光多年的積蓄,還要背負外債,重新回到貧困行列。
案例一:齊某夫婦在農村承包了幾十畝地種稻田,每年收入頗豐。家中有兩個兒子,大兒子聰明好學,考上了省城的重點大學,畢業后留在省城工作,后與同一單位的女孩相戀,結婚時女方家要求在省城買房買車,并要彩禮十萬元,父母一一滿足。二兒子因不愛學習,讀到初中畢業就輟學了。父母本打算把二兒子留在身邊,一來家里已經為他蓋好了新房,二來晚年也好有人照顧。可是二兒子不愿留在農村,執意外出打工,一年后也處了女朋友,談婚論嫁時女方提出按大哥的標準在城里買房買車及彩禮十萬元。父母為了給大兒子結婚已用去了大半積蓄,無奈只好四處借錢,結果二老負債累累,到了六十多歲還在為還債而辛勤勞作。
案例二:家住偏遠山區的男青年吳某已經三十多歲了仍未婚。在外打工期間結識了一女青年,兩人相處半年后準備結婚。女方家提出要在城里買房并要彩禮十八萬元。吳某自知家境貧寒無力滿足女方家的要求,但想到自己已經三十多歲了好不容易處了對象,如果因為沒有錢而錯過了這樁婚姻,今后恐怕就要打光棍了。為了結婚成家他最終決定挺而走險搶劫金店,結果婚沒結成反而啷當入獄。
案例三:二十二歲的小英天生麗質且乖巧懂事,還有一個青梅竹馬的男朋友。因為幼年喪父,母親含辛茹苦將她和哥哥養大,孤兒寡母日子過得很艱辛,憨厚的哥哥二十六歲了還沒成家。后來經人介紹,鄰村的一位姑娘愿意嫁給哥哥,但按當地習俗要彩禮十六萬八千元,母親無奈就轉向小英的男朋友要這筆彩禮。可小英的男朋友父親殘疾,母親常年有病也無力承擔這么大數額的彩禮,于是小英母親放出話來:誰能拿二十萬元彩禮誰就將小英娶走,最終小英含淚與男友分手,嫁給了垂涎已久的村長兒子。婚后村長兒子稍不如意就對小英實施家暴,小英提出離婚,村長兒子不僅不同意還囂張的說:你是我花錢買來的,想離婚沒門!
要走你先把二十萬元加利息一分不少地還給我你再滾!小英終日以淚洗面,最后走投無路喝下農藥自殺了。
上述三個案例雖是個案,但可窺見一斑,足以看出借婚姻索要彩禮的危害。要彩禮不僅導致一些家庭再次返貧,增加了家庭矛盾,成為婚姻家庭不穩定因素,也滋生了一些青年人不勞而獲的惡習,甚至使一些人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美好的婚姻應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如果摻雜了太多的金錢因素,婚姻就變味了。因此要摒棄婚姻要彩禮的陋習,倡導正確的戀愛婚姻觀。婚前究竟該不該要彩禮?答案自然不言而喻。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