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先生在某款手游中
共充值約20萬元
該游戲卻發布了停止運營的公告
損失誰承擔?
一起來看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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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游戲停服玩家將其訴至法院
北京的成先生是某款手游的玩家,在玩游戲期間,一共向該手游充值約20萬元。但隨后,該手游運營商發布停止游戲運營的公告,并表示會將游戲玩家歷史充值總額的5%轉移到其他游戲作為補償。
隨后,成先生將涉案手游運營商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主張涉案手游運營商停止游戲運營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退還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3萬余元,賠償因終止運營而將失效的游戲服務折合100萬余元及利息等。
被告手游運營商稱,其終止網絡游戲服務運營并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手游運營商侵犯了虛擬財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新型財產。網絡虛擬財產范圍非常廣泛,除網絡本身外,還包括特定的網絡服務賬號、即時通訊工具號碼、網絡店鋪、網絡游戲角色和裝備、道具等。
本案中,原告成先生主張的游戲財產,具有財產利益的屬性,可作為網絡虛擬財產,依法予以保護。而被告手游運營商停止運營涉案手游的行為,造成了原告成先生涉案游戲賬戶內相關網絡虛擬財產的滅失。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手游運營商處分上述財產時,既沒有法定的權利,也沒有原告成先生約定的同意,因此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對于原告成先生損失的確定,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來看。
對于涉案手游停止運營時剩余的游戲貨幣,手游中的游戲貨幣由法定貨幣直接購買獲得,在其沒有兌換成其他游戲道具前,原告成先生并沒有獲得對應的服務,所以被告手游運營商應當賠償對應的人民幣金額。
對于涉案手游停止運營時剩余的游戲道具,涉案手游賬號中剩余的游戲道具,是原告成先生在游玩過程中取得的,即便涉案手游繼續運營,也無法將該部分游戲道具直接兌換成人民幣。但鑒于原告成先生已經接受了一定期限的游戲服務,并享受了游戲樂趣,北京互聯網法院根據原告成先生充值的全部金額、游戲時間等,酌情確定游戲道具滅失的賠償金額。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判決,要求被告手游運營商賠償原告成先生3萬余元及利息,駁回原告成先生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利益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網絡虛擬財產依法受到保護。網絡游戲中具有財產利益屬性的游戲道具,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
在游戲中,虛擬財產可以根據獲取來源的不同,分為充值類虛擬財產和非充值類虛擬財產。充值類虛擬財產是玩家充值后直接獲取或兌換的,尚未使用的游戲道具。對于充值類虛擬財產,若玩家在受到損失時,尚未享受該財產所帶來的回報,則網絡游戲運營商有義務將玩家充值的該部分金額予以返還。
在網絡虛擬財產權利糾紛中,權利人有證明自己遭受損失的具體大小的義務。但是基于相關數據主要儲存于網絡游戲運營商服務器中的客觀情況,權利人承擔舉證責任往往依賴于游戲運營商的配合。因此,在權利人已經完成初步舉證,網絡游戲運營商又不提供新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支持權利人主張的虛擬財產的種類與具體數量。